道:“人已经死了。”
兵部书吏道:“病故在会审四年之后,别又写成畏罪灭口。”
“不写。”沈照檀道。
“半押既是他的,至少能说这两句由他校入。”
“也不能。”
评事看向她:“为何?”
“校过可以是校字、校页、校引录次序,也可以是后来补核。”沈照檀道,“我们只知道半押与他名籍旧押相合,不知道这两个字何时写、按哪张底本写,更不知道两句原先就在纸上,还是校时才出现。”
“那他至少见过这页。”
“这一点可以写。”
核文单在三层文字下面又添四行:
“会审引录底两处文字与现案会审抄件相同。”
“两处之间栏外见‘校过’及半押。”
“半押与当年承办主簿名籍旧押左部相合;该员承安十一年病故销名。”
“校记形成时点、所据底本及与两处异文关系,待核。”
评事念到最后一行,问:“还发问明么?”
“向谁问?”
屋里一时无人答。
那名主簿曾经看过这页,也曾在两句之间留下半枚押;可他校的是字、是页,还是一份今日已经不见的底本,无人能从“校过”两个字里追回。
灰布卷夹重新合拢前,沈照檀最后看见的是名籍上的病故小印。核文单末栏仍空着,等的是“校过”时所据的那张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