覆去地看那些潦草的字迹,最后注意到一条不起眼的线索,有人看见杨德福在案发前几天去找过那个老人,在门口站了一会儿,后来走了,具体说了什么、待了多久,没人留意。
就是这条线索,成了当时唯一的突破口。
杨德福三十五岁,智力有些问题,村里人都说他“脑子不太灵光”,说话慢半拍,平时靠帮人干点零活过活,不偷不抢,谁家丢东西都不会怀疑到他头上。但治安局查了一圈没有别的嫌疑人,就把杨德福列为主攻对象。
理由很简单,他去找过老人,而且他“脑子不好使”,这种人最好突破。
审讯的时候上了“手段”,连续审了十几个小时,不让睡觉、不让喝水,办案的人轮番上阵反复问同一句话,“是不是你干的?”还诱导他说“承认了就轻判,不承认就重判”。
杨德福根本搞不清楚那些话是什么意思,被问得晕头转向,最后稀里糊涂地在笔录上按了手印,认了罪。
可他连凶器长什么样都说不清楚。
问他用什么东西砸的,他一会儿说“棍子”,一会儿说“石头”,一会儿说“锄头”,每次说的都不一样,同一个问题被问了七八遍,答案没有一次重合过。
现场采集到的物证和杨德福之间也没有任何能匹配上的直接证据,没有指纹,没有DNA,没有目击证人证明他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。
那条“他去找过老人”的线索,充其量只能证明他去过那户人家门口,跟杀人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。
整份卷宗里唯一的“证据”就是杨德福那份前言不搭后语的口供,再加上那条本来就站不住脚的线索,以及几份办案人员自己写的、互相印证的情况说明。
就凭这些东西,法院判了杨德福故意杀人罪,十五年有期徒刑。
案子判了之后,杨德福的哥哥杨德明一直在替他申诉。
杨德明是个老实巴交的庄稼人,初中没毕业,写东西也费劲,但他跑遍了能跑的地方。
他找到了一户人家的证词,案发当天下午,杨德福在他家帮忙修屋顶,从下午两点一直干到天黑,那户人家一家三口都能作证。
他还找到了镇上一个卖豆腐的小贩,说那天傍晚在村口见过一个陌生男人骑着摩托车往案发现场方向去,身形跟杨德福完全不一样。
这些材料杨德明一式三份,一份寄给了法院,一份寄给了检察院,一份寄到了市信访局。
法院的回复是“申诉理由不充分,不足以启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