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格是“谁见”。净纸写旧车入西角门、小匣随车、玉有同形者,却没有一句说沈令姝亲见车、匣或两枚玉,也没有记听话地点、在场人和传话路径。末尾“记不真切”只能说明她自称记忆不稳,不能补成亲见。
主簿把指尖点在“诸事显露以前”六字上。
“五月二十四,沈府曾有人借二少夫人的名义到谢府探问九行旧纸。可见她在那时已经知道内情。”
“知道九行旧纸,与知道旧车旧玉不是一件事。”
“这张纸说是在诸事显露以前。”
“哪一事?何时显露?向谁显露?”
主簿没有回答。
净纸上没有五月二十四,只留下一个可以被人随意往前挪的“以前”。可只要问到日、地、人,这两个字便落不到任何一页历日上。
第四格是“谁拟”,这里最空。裴府送来的只有净纸,没有草稿、改痕或起意人。沈照檀不知道妹妹是否逐句自拟、照稿誊写、听人口授,或写后被人删改。她没有见过,便一项也不替她猜。
主簿道:“照你的说法,凡私下亲笔都可以推作有人教写。”
“不能无据推作教写,也不能无据推作自由自陈。”
“那这纸还有什么用?”
“先证明裴府送来过一张署沈令姝姓名、局部笔迹相似的私纸。其余的,要各有其据。”
评事提笔,在申请纸下写了四行。
“笔迹:两处书写习惯相似,未作官面验笔。”
“亲言:沈照檀否认曾并说所列诸事。”
“亲见:纸中未载沈令姝亲见车、匣、玉。”
“拟稿:未附,形成过程待辨。”
写到最后,他又添一行:
“沈氏姊妹陈述未同。”
沈照檀看着那八个字,没有要求划去。四张窄签还压在案上,那句“姊妹陈述未同”却已经比它们更容易被人单独带出门。
刑部主簿也没有再争整张纸入附。他抽出另一张窄问纸,写道:
“谢无咎既称曾以玉试认旧人,又熟知旧营报文规制,可否说明旧营急报通常另由何处留底?”
“玉与报文制度为何并问?”沈照檀道。
“都是他本人已经答过的旧事。”
评事将“以玉试认旧人”圈开,在旁批道:“只作问人来由,不据此认岳、方为谢氏旧部。正文只问旧营报文可核留底,不问持玉关系。”
新问没有放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