处异文由他写入。”
大理寺的话念完,东栏最后落了八个字:
会审引文,来源未清。
兵部主事没有反驳那八个字,只问:“大理寺是否仍以这两句作为现案所据旧文?”
“现案旧卷已经引了,本寺不能假作没有。”
“既然留在现案,便仍在使用。”
“留案与来源已明,是两件事。”
“本部没有要求大理寺写来源已明。”兵部主事将自己的持本说明展开,“本部只不接受因来源未清,便倒推‘疫作’二字也不足采。”
轮到兵部念。
“本部现持《北境疫亡录文》一纸,归北报后录册,承安八年二月初六补录。正文记‘冬月十四,营中疫作’,另记‘亡者九,名录于后’。该纸不是最初报文,来源栏未记底本题名、最初收发号及誊录人;最初报文原本于本部现存卷目未见。”
这些话,兵部终于一项也没有回避。
主事念到这里,手指却没有离开纸面。
“但后录册本为汇存旧报要旨,以备后来查事,并非每页都照抄发报官名、到文刻漏与行文全句。缺栏只能说明今纸不载,不能抹去纸上已经载明的‘疫作’与‘亡者九’。”
西栏写下:
后誊非原报,仍可说明疫作与九亡。
评事问:“可说明‘择九具覆验’么?”
“不能。那五个字不在本部此次所见后誊限句内。”
“可说明‘右列九尸’所列就是后誊所谓九名亡者么?”
“也不能。名录未随本纸保存,本部不替大理寺补人。”
“那么现案引文中的覆验动作和九尸列目,仍没有查到所据。”
“那是大理寺该守的半句。”主事抬眼,“本部守的是另一句:没有查到那五个字的来处,不等于疫作与九亡一并作废。”
评事没有接他的“作废”二字。
他把黄纸转了半圈,让双方都能看见:“本寺也从未请谁作废。问题在于,现案若用后誊本说明疫作,又用会审引文说明择九具覆验,便是在同一结论里用了两层来路不同的文字。哪一句据哪张纸,须分别写。”
“可以分别写。”兵部主事道,“不能因为不能并成一张,便说两张都无用。”
两人语气都不高,案上却没有一处可退。
沈照檀顺着黄纸两栏看了一遍。大理寺已在“来源未清”下落押,兵部也在“仍可说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