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午后,第二张问纸才铺开。
刑部主簿没有让人送来玉乙,也没有给谢无咎看拓样,只念了三项已经在案的来源:岳秉义伤重时交沈氏;早先来处未明;与玉甲同为左半,不能配合。
“岳秉义是北境旧卒。”主簿道,“你母亲在承安九年持有一件同形剖玉,岳秉义后来交出另一件。两人是什么关系?”
“我不知道两人有何关系。”
“崔氏可曾去过北境?”
“我不知道她一生所有去处。”
“可曾与军中旧卒往来?”
“我不知道她是否有过往来。”
“她把玉给你,是否要你接手一条旧人线?”
“她没有向我交代旧人线。”
主簿按住纸:“你只剩不知道?”
谢无咎道:“你问的每一件,都不在我亲见之内。”
“那你能不能排除,崔氏与岳秉义同属一条凭信线?”
“不能说明,不等于两人有关系。”
“也不能证明无关。”
“所以只能写作未知。”
主簿把两张来源纸并排放下:“两件玉形制相近、都曾长期系用;一件由谢家旧藏,一件由北境旧卒交出。你仍认为只是未知?”
“第一件来自我母亲,我能答。第二件从何而来,岳秉义没有告诉我。”谢无咎道,“你若有岳的原话,念他的;没有,便不能拿我的母亲替他补。”
“崔氏也已经亡故。”
“死人多,不会让两份不知道自己长成一份口供。”
评事抬眼看了他片刻,把原拟问句里的“同一凭信”划去,改成:“玉甲授物人与玉乙早先持有人之关系,现无材料可答。”
主簿没有立刻反对,只问:“你不请求传谢府旧人来认?”
“今日问的是来历。我答了来历。”谢无咎道,“谁认得什么,应另列人、时、地,不能借我的一句话展开一张现成的网。”
这一次,评事与主簿都没有说话。
申初,三张答纸念回按印。官面新增的事实只有三项:玉甲由谢无咎生母崔氏亲授;授物时间约在承安九年秋、谢第一次随军北行前;谢后来曾据残供暗记和一名身份未在本问核验的旧人识认,判断玉甲是该处记认,并以玉试探该人。
玉的原始用途、崔氏取得方式、另一半去处、旧人身份及崔氏与岳秉义的关系,全部未明。
答纸收进现案,玉甲没有因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