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“科索沃各族群权益保障委员会”,由阿尔巴尼亚族,塞尔维亚族,土耳其族,罗姆族等各方按人口比例派代表组成。
委员会对任何可能涉及族群歧视的地方法规拥有一票否决权。
6月7日,第四条共识:塞浦路斯框架协议附件。
这是整个谈判最关键、也最沉默的一节。
附件A:人口迁居与财产补偿框架
任何居民有权在自决原则下,选择留在原住地或迁居至族群主体地区。
选择权行使期为协议生效后三年。
选择迁居者,其不动产由政府设立的“巴尔干不动产补偿基金”按战前公允市价收购。
补偿基金由南方共同体投资银行首期注资5亿美元,欧盟认缴3亿欧元,美国认缴2亿美元,塞尔维亚政府以国有企业股权折抵认缴1亿美元。
收购后的房产优先用于安置选择迁居的对方族群居民。
安置顺序采取“双向置换”原则:一名从科索沃北部迁往塞尔维亚中部的塞族居民腾出的房产,优先分配给一名从塞尔维亚南部迁往科索沃的阿族居民。
任何人不因迁居选择而丧失南联盟公民身份。
迁居者在新定居地享有与原住居民同等的就业,教育,医疗,社保权利。
附件B:边界勘定与互认
塞尔维亚与科索沃自治省之间的行政边界不作主权性质变更,但双方同意以当前实际控制线为基础,在南方共同体主持下进行精确测绘和联合勘定,以消除治安管辖灰色地带。
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单方面改变勘定边界。
任何关于边界性质的政治争议留待二十年后双方协商解决,此期间不影响边界两侧居民的正常往来和经济活动。
附件C:南方共同体保障条款
为确保附件A及附件B之忠实履行,南方共同体应塞尔维亚共和国及科索沃自治省双方邀请,在科索沃境内派驻“和平履约监督团”,任期十年。
监督团兵力不超过2000人,任务限于监督停火,协助民事重建,为少数族群返回原住地提供安全护卫。
监督团指挥权属南方共同体驻塞浦路斯海军司令部,但执行任务前应通报塞尔维亚政府和科索沃自治当局。
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作为南方共同体成员国,为监督团提供后方基地,后勤补给和人员轮换通道。
该安排不损害塞浦路斯共和国主权,不影响塞浦路斯问题最终解决进程。
十年任期届满后,南方共同体承诺将联合国框架,除非塞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