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井商契,不得出现一字异文。违者,轻者罚金,重者流放。
《第三条》:帝国境内统一作息,凡属北境之地,须依大明京师为时辰标准,每五日一次“对时调钟”,不得自行起止。
每日开市、启学、通关,须先举行升旗礼,宣读《帝训·民篇》一章,以示臣服与感恩。私自启市者,以扰乱帝制论罪。
最引人注目的,是《第七条》:节日体系统一采用大明历法,取消本地一切旧俗、旧神、旧祭、旧祷。
全面施行“汉节十二纪”,其余节令,如寒食、立春、秋分、霜降、腊八,亦按汉地风俗施行,不可擅改。
其中春节汉人放假三十日,其他只得三日!
《第九条》则直接拉满民族优待:所有汉人享有“高温补贴”“极寒补贴”,金额按年工时计发;
非汉人需在冬夏时节各缴纳“环境共济税”,用于供养京师移民与驻军;
若不缴税,则无资格享用取暖、制冷、食品调拨等福利。
《北境公约·第十二条》:
凡帝国登记在册之汉人公民,入驻北境者,享有以下权利与待遇:
每月基本工酬不得低于五千制式银元,其余按岗位绩效累进;
年满十八者,国家一次性发放五万成年贺礼金,鼓励“走读天下、游历九州”;
汉人每三年可申请带薪休养一季,帝国设有“疗养补助”专项金,按户头直拨;
凡汉人战殁者之家属,优先分配“北地新城”房产一套,终身免税;
入学优先、医疗优先、职务优先、申诉优先。
而非汉族人士,虽暂居本地,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上述待遇。
相反,凡在北境从事商业、工役、运输、商贩等营生者,须按季缴纳“帝国保障税”,专项用于支撑上述帝国福利体系,名曰“国恩回馈”。
而在《第十三条》的最后一句,通篇金字印刷、另起一页:“此乃帝国开化之恩,百族得其生,万方奉其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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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约贴出后的第三天,城南码头聚集了大量前来看榜的异族平民。
人群里,一位身穿羊皮短袄的老木匠望着榜单,眉头越皱越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