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,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,约定装修费用为六万六千元,工期为九十天,不含周末和节假日。我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,一丝不苟地进行装修项目。可是,在第二次付款的时候,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,不仅如此,还要求我们继续完成装修项目。经过几次艰难的协商,我们秉持着诚信原则,完成了全部装修项目。然而,被告至今还未支付剩余的三万六千元。我们多次与被告沟通,可都没有结果。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,无奈之下,我们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恳请法庭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及逾期付款(逾期款为装修金额的百分之十五,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)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”周林在陈述过程中,时而低头看向起诉书确认细节,时而抬头直视马钰,眼神中透露出对公正裁决的渴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