黍的口头传唤。
何其有幸啊!
“警官,配合你们工作,是我作为一个合法公民的义务,自然是没有问题的。”
“不过,你既然知道我是律师了,那么有些问题.....我得先问清楚了才行。”
“请问,你找我是因为什么事,涉及什么案件?”
蒋博立即应道:“不好意思,案件正在侦查中,相应内容需要暂时保密,我只能告诉你,本案涉及到了刑事犯罪。”
“还请你理解.....”
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程序规则,刑事侦查阶段中,为了防止串供、毁灭证据、干扰案件正常侦办,治安机关有权对案件的具体细节,采取保密措施,暂时不向无关人员,或尚未到案的涉案人员,披露案情细节。
金胜可不会傻乎乎的去问为什么。
“行,那我再问......”
“我是以什么身份接受你们的口头传唤呢?”
“当事人、证人、还是嫌疑人?”
蒋博这次顿了几秒。
“不好意思,案件目前正处于初查阶段,尚未确定你是否涉案,暂不明确告知身份。”
“根据《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中的初查条款??。”
“我们在对立案材料审查后,认为有犯罪事实,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予以立案侦查。”
“初查阶段,我们可以对相关人员开展不限制人身、财产权利的调查核实措施。”
“在尚未正式确定调查对象身份的情形下,我们有权暂不披露涉案性质,避免后续的侦查工作收到干扰。”
看样子,这位蒋警官在打电话之前做过功课啊!
都能直接引用法律法规,先一步堵住金胜的嘴了。
有意思!!
“蒋警官,最后一个问题。”
“请您明确,我这次过去,是属于‘协助调查’,还是‘接受调查’?”
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。
协助调查:是初查阶段的一般性询问,不属于法定的传唤措施。
蜀黍可以不出具传唤证,但全程不能限制人身自由。
接受调查:指的是....被蜀黍从非现场的地点,通过电话的方式通知去接受调查。
到了指定地点后,警方??必须要出具,加盖了县级以上治安机关公章的正式传唤证??。
这是《治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,第125条,明确要求的法定程序??。
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。
同样的.....这个问题也可以算作‘探路’。
协助调查,最多算是证